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抚养照顾孙辈的(外)祖父母有隔代探望权

来源:温岭市妇女联合会  作者:温岭市妇女联合会  发布时间:2018-10-29

【案情】王某夫妇的女儿王某某婚后生育周某某。在周某某婴幼儿阶段、上幼儿园期间以及王某某患病期间,王某夫妇均参与了对周某某的抚养照顾。2013年4月5日,王某某因病医治无效去世。此后,周某某随其父亲周某与周某父母共同生活。王某夫妇多次要求探望周某某,均被周某以各种理由拒绝。王某夫妇遂诉至法院,请求判令准予其对周某某行使探望权。

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认为,我国《婚姻法》虽然没有将(外)祖父母列入探望权主体范围,但正常的亲属之间的往来,有利于未成年人亲情观念和关心他人等良好品行的养成,部分弥补了单亲家庭子女父(母)爱的缺失,符合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的保护原则。王某夫妇与周某某具有亲属关系上的权利义务,且参与对周某某的抚养照顾,将对女儿的思念寄托在外孙身上,是情理之所在。如果不允许王某夫妇进行适时探望,对已年逾花甲的王某夫妇,无疑是极大的心理伤害,也有悖于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和公序良俗。故从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角度出发,对我国法律规定之精神、中华民族文化传统等方面综合考量,判决王某夫妇每月可探望周某某一次至其十八周岁止,周某给予必要协助。

【点评】司法实践中,对于未成年人的(外)祖父母是否享有探望权,颇有争议。有观点认为,按照中国传统,祖孙之间关系非常亲密,即所谓的“隔代亲”,(外)祖父母探望(外)孙子女天经地义,而且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身心健康,同时也符合我国的家庭伦理,因此应赋予(外)祖父母探望权。另有观点则认为,从立法意义上,探望权的主体是特定的,只是赋予离婚后不与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的父(母),人民法院作为司法机关,无权随意对《婚姻法》第三十八条做扩张解释。《婚姻法》只是规定人们在婚姻家庭领域中所必须遵守的基本准则,还有诸多问题有赖于通过道德规范、风俗习惯来加以调整。根据《婚姻法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,享有探望权的主体仅是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(母),其他近亲属即使有探望未成年人的感情需求,一般也不能由国家强制力保护其探望的权利。因此,通常情况下,(外)祖父母起诉主张探望(外)孙子女不是法律调整的范围。但是,在特定情况下,应当允许对探望权主体的突破。例如(外)祖父母依照《婚姻法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,代替自己已经死亡或者无抚养能力的子女尽抚养义务时,人民法院应支持其探望(外)孙子女的诉讼请求。一方面,此种情形下赋予(外)祖父母探望权有利于弥补未成年人情感交流的缺失,维系亲属关系的和谐稳定,另一方面,法律既然要求(外)祖父母在特定情形下对未成年(外)孙子女尽抚养义务,如果不赋予其探望权,则不符合民法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。 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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